发布时间:2026-01-13 22:57:10 | 作者: 安博体育app手机版安装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并对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作出重要部署。为充分的发挥审判职能及案例的宣传引领作用,持续创新基层普法机制、助推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以巡回审判提升基层治理效能,今天(1月8日)下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嘉定区委社会工作部、司法局、房管局等15个委办局相关工作负责,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安亭巡回审判站、上海知产法院知识产权(嘉定)巡回审判点法官代表,企业、村居委代表及新闻媒体记者50余人参加发布会。发布会由嘉定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主任杨鹰飞主持。
本场发布会是“锚定‘十五五’,奋力推进上海法院工作走在前、作表率”系列发布会的第1场。
会上,嘉定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章国栋通报了《司法护航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案例手册》并作介绍说明。
嘉定区人民法院锚定事更“嘉”、心更“定”工作目标,打造解纷最“嘉”解品牌,不断推动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创新可感可知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举措。此次发布的案例手册,续写“以案释法、以案促治、以案助商”的生动注脚,开启案例手册“基层治理”和“营商环境”2.0版本,新增“巡回审判”主题,围绕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执行等多元领域选取83个典型案例,汇编成2025年度《司法护航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案例手册》“基层治理篇”“营商环境篇”和“巡回审判篇”。
此次发布的案例手册作为做深做实基层普法工作的鲜活教材,通过对典型案例的释法说理,打造贯穿法律适用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沟通场景,形成推动法治现代化生动的“活法”载体,更加“贴近民生”“紧跟民意”“回应民声”。
汇编的83件案例,紧密围绕民生关切,在选编上呈现“广度”与“深度”并重的特点,以贴近民生的真实案例精准回应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最为关切、最为直接、最为迫切的问题。
案例手册立足审判实际和民众的法治需求,将案例解析与法律规范、司法裁判、民众生活相结合,使公众通过典型案例了解先例,获得具体生动的法治预期,引导公众正确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和行为准则。
案例手册致力于用人民群众听得懂、有意思的语言阐释抽象的法律条文和法治思维,将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则转化为人民群众切实可感的正义,让司法案例走出裁判文书,深入百姓生活,以法治新路径推动普法宣传走深走实。
发布会后,现场还举行了解纷最“嘉”解以案释法暨赠书活动,并为村居委代表及企业代表赠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安亭巡回审判站、上海知产法院知识产权(嘉定)巡回审判点法官代表表示,案例作为鲜活生动的法治教材,彰显裁判的价值导向,引领社会风尚,希望手册能真正成为企业家、创业者的“案头锦囊”,成为法律同仁的“实务参考”,为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推动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作为一名居委会干部,日常工作就是与社区居民打交道。不同社区、不同居民需求各不相同,社会治理须更精准有效。嘉定区人民法院因地制宜,巡回审判案例手册将法律问题提炼概括,基层治理案例手册简单易懂、深入浅出,提供了一条可复制、可推广的法治化基层治理路径。作为一名区人大代表,我也时刻关注营商环境建设。营商环境案例手册围绕企业内部治理、用工纠纷等,以案释法、以治促优,为企业经营“把脉开方”,体现了嘉定区人民法院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法保障社会创新活力的司法举措和成效,为维护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贡献更多“嘉法”智慧。
嘉定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手册中选取的案例典型、贴近百姓生活,这种针对基层真实需求编撰的手册,能真正帮大家解决实际问题,体现出嘉定区人民法院为群众和企业办实事的初心。案例手册围绕导语、案情、治理建议、法条的方式,把复杂法理变成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不管是普通群众学维权,还是基层干部做工作、企业防风险,都十分实用,真正让法治知识走进千家万户。法院把案例变成治理“妙招”,通过案例总结经验、给出建议,能帮助化解一批相似纠纷,还能给基层治理、企业合规提供实实在在的指引。既彰显了司法力量,又推动区域治理慢慢的变好、营商环境越来越优。
住宅楼的管道系统承载着千家万户的日常排水需求,然而住宅楼发生厨房、卫生间等下水管道返水倒灌的情况屡见不鲜,洁净的家居环境沦为污水横流的“重灾区”,住户损失谁来承担?返水引发的损失赔偿与责任划分,必然的联系到居民的切身财产安全与生活安宁,既是民生领域的高频痛点,也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与责任认定,亟需通过清晰的规则指引、明确的责任界定与科学的应对方式,妥善化解矛盾,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陆某向某房产公司购买202室房屋,某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2024年10月20日,陆某发现202室房屋返水,当日告知某物业公司家中返水情况,后物业安排人员查看并进行疏通维修。2024年10月21日,陆某发现家中再次返水,家中更多区域遭污水浸泡,遂即再次联系某物业公司进行疏通并要求其通知其余业主暂停用水,后物业安排工程及安防人员上门处理,同时陆某联系第三方机构进行管道疏通。2024年10月22日,因返水问题任旧存在,物业挖开总管进行排查及对管道做维修。经维修,陆某房屋未再出现返水问题。因房屋返水,致陆某房屋及家具等多处受损。经鉴定,涉案房屋返水是因室外段公共排水管道回填土不规范,致排水管道受力不均匀、变形断裂、排水不畅所致。同时,鉴定机构提供了修复建议、修复费用修复工期的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能请求损害赔偿。该房屋返水系开发商在建造房屋时回填土不规范所致,故某房产公司应承担对应赔偿相应的责任。某房产公司辩称可能是交付后施工回填土不规范导致的,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关于某房产公司辩称已过排水管道工程质保期两年的意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施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该规定适用前提为正常使用条件下,而回填土不规范并非正常使用条件,不适用于上述规定,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某物业公司已经尽到物业管理职责,故陆某要求某物业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法院难以支持。法院判令某房产公司赔偿陆某房屋修复费用及财产损失八万余元。
生活中,管道堵塞返水致业主损失的情况时常发生,已成为常见的民生难题,不仅影响居民日常生活,还可能引发财产纠纷和邻里矛盾。其中源头治理、应急机制、责任划分是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因此发生返水后,核心在于确定返水的位置及返水发生的最终的原因,需要明确出现返水是专有管道问题还是公共管道问题,再结合邻居有没有过错、物业是否履行维护义务、开发商的保修责任等因素,锁定最终的责任主体。
1. 业主应掌握现场应急方法、正确理性维权。一是快速应急处置,出现返水后,业主应采取应急处理,立即关闭水阀、清理污水,及时转移家具、家电、衣物等物品并保管好贵重财物,防止损失逐步扩大。二是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污水浸泡范围、受损物品全貌、管道返水状态等关键信息,明确财产受损情况,保留清理和维修的费用支出凭证。
2. 压实开发商责任,解决源头隐患。做好事前预防,开发商和实施工程单位应合规设计,严控实施工程质量,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施工标准开展建设,重点加强排水管道选材、管道铺设坡度、回填土压实等关键环节的质量管控,并由第三方对施工进行全程监督。施工完成后,应开展闭水试验、排水流量测试,对发现的管道变形、接口渗漏、排水不畅等问题及时整改,未达标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明确保修责任,在质保期内主动承担管道维修、更换责任;即便超出质保期,若因施工质量缺陷(如回填土不规范)导致管道问题,仍需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不得推诿规避。
3. 物业应形成返水处理应急机制。接到业主返水反映后,应立即响应:记录时间、地点、程度,通知工程维修和秩序维护部门;安排修东西的人立刻携带工具到场维修;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如关闭水源、拦截疏导、对受影响区域进行断电保护;进行原因排查,查找堵塞位置及原因,明确是公共管道还是业主自用管道,对公共管道进行疏通修复,对业主自用管道疏通提供技术指导。同时,应强化日常维护管理,定期对小区公共排水管道进行巡检、疏通和养护(建议每季度至少一次),在易堵塞路段设置过滤网、检查井等防护设施。
4. 强化业主沟通和科普。通过业主大会、小区公告、社区微信群等形式,定期发布排水系统维护知识、返水应急处理指南,公开返水整改情况及长效管理措施;引导业主规范排放生活用水,不将厨余垃圾、塑料袋、头发等易堵塞物品倒入下水道,共同维护排水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筑设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和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任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整体的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025年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意见》,明确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列为重点保障对象。“老养残家庭”是指老年父母作为主要照护者,长期照料因残疾丧失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成年子女的特殊家庭群体。“老养残家庭”存在父母逐渐老去、失能子女无人接力照顾、难以确保将来监护人不会侵害失能子女合法权益等多重困境,如何有效维护该类特殊家庭群体的合法权益,是司法实践中需要我们来关注的问题。
施某系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成年人,具备一定生活自理能力,未婚无子女,其父死亡后施某与其母孙某某一同生活居住。2022年10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施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孙某某担任施某的监护人。2025年1月,孙某某订立遗嘱指定某某监护中心担任施某将来的监护人,该遗嘱经某公证处作出公证书予以公证。2025年2月,原监护人孙某某因病去世。某某监护中心以及时保障施某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监护人。审理中,施某、某某监护中心表示同意接受孙某某遗嘱安排。某某监护中心表示计划将施某财产分为三部分管理,由施某保管并使用小额财产以供日常生活所需,由某某监护中心保管固定金额医疗保证金以供紧急医疗所需,由某公证处保管主要财产确保财产安全,使用主要财产时需要履行请款审批手续。施某、某公证处均表示同意。某某监护中心、某公证处都同意由某公证处担任某某监护中心的监护监督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死亡的,监护关系终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人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孙某某担任其子施某监护人期间,订立遗嘱指定申请人某某监护中心作为其死后的监护人,遗嘱经公证且经审查确认真实有效,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故某某监护中心具有监护资格。庭审中,施某明确说同意接受申请人某某监护中心担任其监护人,且能解释说明理由,对于施某的真实意愿予以尊重。申请人某某监护中心主张的财产三分离的监护监督方案,有利于保障被监护人施某的财产安全,不违反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法院予以确认。综上判决施某监护人变更为某某监护中心;监护人某某监护中心应于规定时间内将施某主要财产转账至某公证处保管,监护人某某监护中心处分前款时应当遵守某公证处的请款手续;监护人某某监护中心应当定期向某公证处提交监护履职报告。
“老养残家庭”的核心困境,在于老年父母离世后成年失能子女的监护衔接、财产安全与意愿尊重问题。面对这一长期且特殊的挑战,需通过法律制度运用、财产机制设计、人文意愿尊重三重路径,为成年失能子女的未来生活提供全方位保障,让老年父母的牵挂转化为可持续的安心。
1. 善用“遗嘱指定监护”制度,审慎指定将来监护人。“遗嘱指定监护”是“老养残”家庭提前规划监护安排的核心法律工具,能有很大成效避免父母离世后失能子女陷入监护真空。父母应尽早启动规划:首先,秉持审慎态度筛选潜在监护人,优先考量有血缘关联、具备稳定经济条件、品行端正且有主动照料意愿的近亲属;若亲属中无合适人选,可联合居民委员会、公益帮扶组织等渠道拓展范围,通过多次沟通、当地考验查证等方式,全面核实候选人的照料能力、责任意识,确保其能真正履行监护职责。其次,明确遗嘱核心内容,需详细载明监护期限、照料标准(如居住安排、医疗护理、日常陪伴等)、监护权限边界,尤其要注明禁止性条款(如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最后,务必通过公证形式固定遗嘱效力,必要时可同步录制视频、留存见证人证言等补充证据,让监护安排具备充分的法律约束力,从根源上减少后续监护纠纷。
2. 推行“被监护人财产三分离”,守护财产自主与安全。失能子女的财产权益保护是监护安排的关键环节,需在保障安全的同时尊重其财产使用意愿。父母应在身体健康情况允许、沟通条件具备时,以温和易懂的方式与失能子女沟通财产规划,充分倾听其是否希望独立使用个人财产的想法。若失能子女具备相应认知能力、有独立支配财产的意愿,可采用“被监护人财产三分离”的监督措施:明确失能子女始终享有财产所有权,监护人仅拥有有限管理权(如代为保管、必要支出垫付等),同时指定第三方监督主体(如公证机构、社区公益组织、信任的亲属),建立财产收支明细定期公示、重大支出事先报备、年度财产核查等制度。这一机制既能防止监护人滥用权利侵占、挪用财产,又能保障失能子女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独立支配财产,让财产真正服务于其日常生活、医疗康复等核心需求,维护其合法财产权益与人格尊严。
3. 尊重失能子女真实意愿,让生活安排更贴合需求。失能不等于失智,即便子女因身体或精神障碍存在生活不便,其作为独立个体,依然可能对自身生活安排有着清晰的真实意愿,这一意愿应成为监护规划的重要依据。无论是现任监护人的父母,还是未来接任的监护人,都应秉持人文关怀原则,将“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作为核心履职准则,让失能子女在生活安排中感受到被重视、被尊重,而非被动接受照料。
在市场化经营不断深入的背景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企业核心决策与管理主体,掌握着商业机密、客户资源等关键竞争要素,其忠实履职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然而,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私自设立公司或参股同类业务,通过转移商业机会、泄露核心资源等方式谋取私利。此类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已触及刑事法律红线,为各类经营主体及其从业者敲响了法治警钟。
某照明公司是一家自2009年扎根上海嘉定的非公有制企业,专注灯具制造销售,在行业深耕多年,积累了稳定的客户与市场占有率。郑某系某照明公司CEO,手握公司生产、销售管理大权,却于2023年8月私下“另起炉灶”,成立同为非公有制企业且经营同类灯具业务的某工业公司。2024年2月起,郑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某照明公司的客户订单转移到其私下成立的某工业公司,甚至让某照明公司为某工业公司无法生产的零配件“代工”以经营同类灯具业务,对某照明公司利益进行“蚕食”。2024年3月起至11月15日,短短数月间,某工业公司靠“截留”订单,创下了人民币3700余万元的销售额,直接引发某照明公司损失人民币200余万元经营利润。2024年11月15日,郑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郑某的家属代为退出人民币200余万元以赔偿某照明公司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作为某照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告人郑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赔偿某照明公司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02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公有制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纳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2025年5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在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上的平等,核心是破除所有制差异带来的待遇鸿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也强调,司法机关要充分的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为民营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为有效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划清民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法律边界,强化企业内部治理的法治导向,需要各非公有制企业切实完善经营管理模式,加强内部制约机制,以堵塞管理漏洞、防范同类风险。
1. 强化关键岗位权力监督。企业应着力打破权力集中模式,推行生产调度权、销售管理权独立运行机制,杜绝单人主导关键业务流程,从权力源头上阻断腐败生成。同时,可设立直接向股东会负责的独立监察部门,专职监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各项决策行为与履职规范性。
2. 完善内部监管闭环。企业需搭建订单全流程数字化监管系统,通过开发专用订单管理平台,实现从客户下单到订单审核、生产分配再到交付结算的全环节线上操作、全程留痕。系统应支持自动关联客户历史合作信息、资金流向与订单归属企业核查等,并设置异常预警阈值。同时,须建立关联交易专项审查机制,由有关部门定期核查业务合作方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不是真的存在关联关系,严防公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代工而损害自身利益。
3. 优化法治教育体系。开展岗位定制化法治培训,面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群体定期组织专项法治培训,内容应紧扣其岗位风险,重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等法律要点,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晰知晓可为与不可为的边界。建立法治教育考核与问责机制,将法治培训参与情况、考核成绩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加大对资金、财物的使用、分配、管理等事项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发现的问题绝不隐瞒、绝不包庇,并及时对接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置。
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随着在线游戏产业快速地发展,游戏企业常通过授权合作、庭外和解等方式处置IP纠纷。但实践中,部分企业在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后,因对协议约定理解存在偏差,整改范围、侵权元素界定不清,易出现“和解未了、纠纷再起”等情形,既推高维权成本,也增加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如何通过明确裁判规则界定整改标准、适用惩罚性赔偿打击重复侵权,同时为企业保留必要发展空间,成为优化数字化的经济营商环境亟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北京完某科技公司自2016年起独家享有《笑傲江湖》《射雕英雄传》等四部小说(以下简称涉案小说)及《武林外传》影视剧(以下简称涉案影视剧,与涉案小说合称为涉案作品)的在线游戏改编权。2021年,北京完某科技公司发现上海晓某网络公司、上海听某传媒公司在其运营的《暴某》游戏(以下简称涉案游戏)中,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小说人物、武功及情节,并在宣传中引用相关元素,遂向北京某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并签署协议,约定上海晓某网络公司、上海听某传媒公司删除或修改涉案游戏及推广中使用的涉案小说独创性、知名元素,并支付和解款后北京完某科技公司撤诉。2023年,北京完某科技公司发现,涉案游戏及其宣传仍大量使用涉案小说中的独创性内容。例如,游戏角色“断指神丐”的人物设定与《射雕英雄传》中洪七公形象高度对应,游戏剧情“一顿美食换几招绝顶武功”亦与原作桥段相同,此类相似比比皆是。此外,游戏还使用《武林外传》中的人物名称和经典台词。北京完某科技公司认为上海晓某网络公司、上海听某传媒公司未按协议履行删除义务,反而在2024年上线的新副本玩法中新增了与涉案小说内容高度相似的元素,该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上海晓某网络公司、上海听某传媒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双方在先和解协议约定“权利人就新发现的侵权内容有权随时通知修改”,该条款的核心在于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上海晓某网络公司、上海听某传媒公司签约后未删除既有侵权内容,反而在新版本中叠加侵权元素,构成新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其次,涉案游戏实质性地融合了原作品中被详细刻画的人物特征、剧情桥段等独创性表达,且整体上与涉案小说形成对应关系,侵犯了北京完某科技公司享有的改编权。同时,涉案游戏使用涉案影视剧中具有高度识别性的人物名称、经典台词等元素,以及在宣传中攀附涉案作品知名度的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涉案作品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最后,在责任承担上,上海晓某网络公司、上海听某传媒公司明知侵权却“不删反增”,主观恶意明显。涉案游戏运营时间长、营收规模大,侵权情节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法院综合涉案游戏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率、侵权内容对游戏收益的贡献率及侵权维持的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侵权获利,依法对涉案著作权侵犯权利的行为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上海晓某网络公司、上海听某传媒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北京完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余万元。判决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近年来,在线游戏作为数字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民间传统文化资源转化为新业态、新场景的重要载体。一方面,游戏企业通过改编、联名、授权等方式挖掘文学、影视等文化IP的价值,在人物设定、世界观构建、剧情推进中融入民间传统文化元素,带动产业规模持续扩张;另一方面,行业内“搭便车”“蹭热点”的现象较为突出,部分企业在未充分厘清权利边界的情况下,大量照搬既有作品中经过精心雕琢的人物形象、情节桥段,并在宣传中刻意强化与知名IP的关联,以低成本获取流量红利,挤压了原创作品和规范经营主体的生存空间。针对此类问题,本案司法裁判明确了以下核心规则:
一是厘清“改编”与“借鉴”的边界。本案综合比对,明确了判断在线游戏是否侵犯文字作品改编权时,应当整体审查由人物、武功、道具等元素有机组合、串联后所形成的具体情节是否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若游戏实质性地采纳并融合了原作品中被详细刻画的人物特征、剧情桥段等独创性表达,且整体上与原作品形成对应关系的,构成对原作品的改编。同时,又明确区分单纯借用人物称谓、经典台词等碎片化元素与构成市场混淆的攀附行为,指出前者一般不构成改编权侵权,但若利用其识别功能误导公众、攫取他人商誉,则可能落入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范围,从而较为系统地厘清了改编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之间的边界。
二是严厉打击“假和解、真侵权”行为。实践中,“表面和解、实未止侵”的情形并不鲜见。本案从缔约背景和合同目的出发,对和解条款作整体解释,推定和解协议目的为制止侵权,而非变相授予使用许可。若企业在承诺整改后仍“不删反增”,应认定主观侵权故意明显,对其延续并加剧了侵权后果的客观行为,应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形成有效震慑。
三是构建精细化的损害赔偿模型。本案没有停留在抽象强调“应当加重处罚”的层面,构建了以“被告侵权获利”为核心的量化模型综合。综合审计数据确定营收规模,参考行业特性认定净利润率,酌定侵权内容对收益的贡献率,并引入“整改宽限期”作为调节变量。该裁判思路既回应了数字内容“损失难量化”的痛点,又通过有理有据的测算路径增强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可预期性和说服力。
四是确立“整改清单”机制以平衡利益。司法裁判的目的不仅在于严惩侵权,更在于推动企业重回法治正轨。在线游戏版本多、更新快,“删除到什么程度”“怎么样来判断整改完成”“整改后能否继续运营”等问题若无明确指引,容易引发新的纠纷。本案中,涉案游戏已运营多年,简单“下架”既不现实也有损公众利益。故本案依申请启动“判后协调”机制,将“停止侵权”的原则性义务,转化为双方确认的、可操作执行的“整改清单”与“时间表”。在确保删除侵权元素前提下,为企业保留了经营存续能力,实现了法律规范的刚性约束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弹性需求之间的平衡。
1. 坚持原创底线,建立贯穿研发与宣发的全流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在线游戏企业应在世界观搭建、角色设定、剧情创作等前端环节建立系统化内容审查机制,重点围绕人物特征、关键情节、武学设定等要素开展风险识别,严格区分“可借鉴的民间传统文化共性元素”与“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避免因系统性借鉴或情节复刻而产生侵权。在宣传推广阶段,应同步强化知识产权审核,通过对角色名称、经典台词、宣传文案等进行严格筛查,避免误导性联想或利用知名作品识别度攀附市场热度,引发不正当竞争风险。实现研发与宣发环节风险规则一致、口径一致,形成覆盖内容生产与市场呈现的全链条管理体系。
2. 恪守契约精神,以“清单化、版本化”管理提升整改的可验证性。针对在线游戏版本迭代快、内容体量大的特点,游戏企业在履行和解协议或整改义务时,应摒弃“删除部分、保留部分”或“删旧又增新”的做法,通过“版本锁定—整改清单—验收标准”的方式形成结构化整改流程。将需删除或替换的角色、剧情、道具等项目逐项列明,明确整改范围与完成标准,并对整改前后版本、资源包及相关记录进行固化留存,使整改路径可追溯、整改结果可验证。此举不仅仅可以有很大效果预防因整改不彻底或新增侵权内容被认定为重复侵权,也能在权利人、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面前提升企业治理的透明度与可信度。
3. 完善应急响应,善用“整改宽限期”稳定经营秩序。面对侵权投诉或诉讼,游戏企业应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完成初步自查、风险评估与证据留存,并主动制定整改方案与时间计划,及时向权利人或法院反馈。本案裁判创新适用“整改宽限期”机制,体现了司法对企业主动纠错、及时止损的鼓励导向。企业应充分的利用该窗口期,快速完成侵权内容的删除或替换,在限定期限内形成实质整改成果。及时纠偏不仅有助于避免侵权后果逐步扩大,也可在司法裁量时作为衡量主观恶意与责任幅度的主要的因素,为企业争取从轻处理、稳定运营空间创造条件。
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来得到的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来得到的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随着就业竞争逐渐激烈,多数求职者存在美化简历提高自我竞争力的情况。但是,美化简历也须注意边界和尺度,超出实际的编改存在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根本原则,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对方因陷入错误认识而订立劳动合同的,应承担合同无效等不利后果。
于2023年入职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提供的简历载明,教育经历“北京大学,本科,企业管理,2009年至2010年,短期培训性质,周末培训;西华师范大学,本科,心理学,2001年至2005年,大学全日制本科,拥有教师资格证”,工作经历“2005年9月至2006年12月在某学院担任班主任,2008年9月至2015年4月在央企下属投资公司担任人力资源经理,2015年4月至今在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总监”。在入职后,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发现其存在编造学历的情况,且2017年至2024年期间先后与十家以上不同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有关规定法律文书载明的上班时间均为短期,其工作经历亦存在造假。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认为,提供的简历虚假,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遂解除劳动关系。据此主张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向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提供的简历中的教育经历、工作经历与真实的情况严重不符,违反诚信原则,提供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虚假个人履历,存在欺诈的故意,导致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基于此陷入错误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录用并建立劳动关系。因的严重过错,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故要求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些原则不仅仅是道德规范,更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准则。这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任何一方违反根本原则,都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实践中不乏有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为提升在就业市场中的竞争优势,对自身条件进行“包装”或“美化”。事实上,适度的美化无可厚非,但超出一定限度,甚至与实际严重不符的“美化”,却是适得其反的行为。正如本案中,劳动者通过虚构学历、掩盖多次短期工作经历等方式骗取职位,最终被企业发现并解除劳动关系,法院依法认定该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也无需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可见,虚假的简历不仅并非捷径,反而会导致劳动者的社会评价降低,削弱其在就业市场的竞争力,甚至会对其今后的职业发展造成难以弥补的负面影响。同样,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企业也会因此浪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管理成本。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信用经济的基础,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更离不开诚信生态的底座。
1. 劳动者要珍视职业信誉,莫因造假毁前程。个人诚信是职业发展中最宝贵的资产,任何短期投机行为都无异于饮鸩止渴。要深刻认识到诚实信用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本原则。在求职过程中,务必确保学历、工作经历、专业技能等所有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把精力从“包装简历”转移到“提升实力”上来,通过积累更多真实经验来增强核心竞争力,才能在职业生涯中行稳致远。
2. 企业要筑牢风控体系,善用法律护权益。企业是构建诚信用工环境的主力军,一定要通过制度化、专业化的管理来规避用工风险。建议建立标准化背景调查流程,在招聘环节完善入职审查,将风险关卡前置。同时,要严格核实关键信息,对于关键岗位和核心人才,务必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学历真伪,通过前雇主核实工作经历、任职情况与评价。此外,也要优化合同条款,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诚信条款”,例如将提供虚假信息列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为企业后续管理和维权提供坚实的合同依据。
3. 社会要共建信用机制,弘扬正气促和谐。构建“失信必惩、守信受益”的社会氛围,是降低整体交易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治本之策。可探索建立基于个人授权的职业信用信息平台,在保障隐私的前提下,实现学历、工作经历等关键信息的可信验证与有限共享,用以提升招聘效率、降低企业用工风险。媒体、学校及行业协会应协同发力,将职业诚信教育融入课程教学体系与行业规范。通过广泛宣传诚信典范,一同营造风清气正、诚信为本的职场文化和社会风尚。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理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理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亲朋好友聚餐饮酒后饮酒者意外受伤,其他共同饮酒人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亲朋好友聚餐本是联络感情的乐事,可因过量饮酒引发意外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随之而来的是各方责任归属争议,不仅让情谊受损,还会产生法律纠纷和经济赔偿负担。厘清此类侵权纠纷中饮酒者本人、共同饮酒人、饮酒召集者及聚餐场所管理者的责任划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边界,既能为该类纠纷解决提供清晰指引,也能引导大众树立安全饮酒、文明聚餐的意识,从源头规避风险。
刘某义与崔某晨为同乡发小关系。2025年1月3日15时59分,刘某义与崔某晨相约。同日18时许,两人打完台球后至某饭店聚餐,聚餐地点距刘某义住处相近,崔某晨买酒,刘某义买单。席间,两人共饮一斤白酒,各自饮用5两左右,直至凌晨一点半左右结束聚餐。崔某晨驾驶摩托车载刘某义先送其回家,送到刘某义住处后,停留大约40分钟后,崔某晨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2025年1月4日2时18分许,崔某晨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跌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崔某晨继承人认为,共同饮酒人之间有相互照顾与注意的义务,包括提醒、劝阻、护送等。刘某义对崔某晨过量饮酒的行为未加以劝阻,亦未履行对崔某晨醉酒后照顾、护送义务,应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崔某晨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义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91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共同饮酒的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处在危险状态,其他参与者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产生了特定的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注意义务,如果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反了该义务,则有可能侵权,从而承担对应的责任。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大小是以其所负注意义务大小、过错程度及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为判定要件。
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某义对崔某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害结果有没有一定过错。结合查明事实,法院评析如下:关于受害人自身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受害人应当明白自己的酒量、过量饮酒的危害以及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共同饮酒人存在劝酒、逼迫饮酒等不当行为的情况下,受害人将自己置于一种极其危险的状态,漠视自身安全,酒后违法驾驶摩托车系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故崔某晨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关于刘某义是否承担同饮者侵权责任。聚餐及共同饮酒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行为,饮酒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共同饮酒人的作为义务,其义务来源于先前的不当行为,不当行为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饮酒中的不当行为,二是饮酒后的不当行为。前者如强行劝酒、逼迫饮酒、许诺条件饮酒等,后者如醉酒者处在危险状态,同饮者未给予扶助、照顾、看护等附随义务。根据查明事实,刘某义与崔某晨相约聚餐饮酒,刘某义明知崔某晨驾驶机动车前来,应当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具有预见性。刘某义不仅未能劝阻崔某晨酒后驾车,反而在距离较短的情况下乘坐崔某晨驾驶的摩托车先行回家,继续放任崔某晨酒后驾驶摩托车返家,使崔某晨处于持续的危险行为之中。上述行为反映出受害人与被告的安全和法律意识薄弱,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危险性认知不足。刘某义作为同饮人未尽必要的提醒、劝告、照顾等注意义务,对崔某晨的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崔某晨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未获赔偿的损失承担一定赔偿相应的责任。综合考量共饮人之间的密切程度、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性质、过错大小以及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最终,法院酌定判令刘某义赔偿崔某晨继承人损失10万元。
为防范化解此类纠纷,减少涉共同饮酒侵权纠纷、维护文明社会风尚。根据近年来审理涉共同饮酒侵权纠纷案件的经验,提出如下文明饮酒倡议:
一是饮酒者应量力而行,避免过度饮酒。每个人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在饮酒时,应当以对自身生命安全负责、对家庭和社会负责的态度,把握好饮酒量,清醒地认识到过量饮酒的后果和酒后驾驶的危害,坚决杜绝豪饮、不醉不欢的习惯。
二是酒局组织者和共同饮酒人应保持谨慎,尽到注意和救助义务。共同饮酒人基于共同饮酒的先前行为对饮酒人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承担对应义务:比如饮酒期间的提醒、劝告义务,饮酒后的照顾、通知义务,紧急状况下的救助、通知义务,以及劝阻并坚决制止酒后驾驶行为以及其他不宜酒后进行的行为等等。
三是社会公众应提高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实的生活中,不少人曾陷入亲友劝酒、碍于情面而不得不饮酒的情形,追本溯源,除了个人自身认知层面因素以外,也受到传统酒文化中消极成分的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健康文明的酒文化,因此,需要纠正不正当的饮酒风气,提倡文明健康的饮酒风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随着预付式消费在零售、健身、培训等生活服务领域的广泛普及,卷款跑路、霸王条款、退卡难等问题日渐凸显,成为影响消费信心的突出矛盾。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痛点难点作出系统性回应,为公正高效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依据。预付式消费的健康发展,既关乎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影响市场秩序与消费信心,有着非常强的现实意义。
2024年10月3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理发店办理预付式会员卡充值12888元。期间理发过两次,一共扣费400元。2025年1月10日,原告去染发,理发师说再充3000元染发可以打折。在诱导之下原告当天又充值3000元,扣款1000元,剩余14488元。2025年3月31日,原告联系该店客服想去理发时,客服告知年后并未营业。被告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停业,店铺关闭,原告会员卡内剩余14488元无法继续消费。之后,原、被告就退费事宜未协商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会员卡余额1448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合同是否应予解除以及退款金额如何认定,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论述。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达成了分期履行的退款协议,调解结束后被告当场向原告履行了第一笔退款。另有一批涉及该理发店的类案均妥善化解。
预付式消费纠纷的有效化解,需要构建司法裁判、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多元治理体系。新司法解释的实施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遵循,法院应准确适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通过公正裁判引领市场行为、完善治理体系。同时,需持续推动多元治理机制建设,形成司法、行政、行业共治合力,让我们消费者放心消费、经营者诚信经营,为提振消费、扩大内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 提升消费者维权维度,畅通权益救济渠道。消费者需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树立理性消费观念。办卡前应核查商家备案信息、信用记录,优先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的经营主体,拒绝高额优惠诱惑,不办理远超自身需求的预付卡,办卡时务必签订书面合同并留存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提升举证能力与维权意识,让我们消费者敢维权、会维权、能维权。
2. 规范企业履约维度,压实经营主体责任。企业需坚守诚信经营底线,规范履约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严格规范合同订立,使用行业示范文本,明确服务内容、有效期、退款规则、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杜绝“概不退费”“最终解释权”等不公平格式条款,对关键条款主动向消费者提示说明。严控预付消费限额与期限,根据经营规模合理设定充值上限,避免诱导消费者大额充值,明确服务兑现节点并如实履约,不得擅自提价、降质或变更服务内容。建立健全退费机制,消费者因合理原因申请退款时,需简化流程及时办结,同时完善消费记录留存制度,主动向消费的人提供余额查询、消费明细核对服务,以合规履约筑牢信任根基,杜绝恶意闭店、转移资产等失信行为。
3. 强化行政监管维度,筑牢源头防控防线。行政监管部门需压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预付卡备案制度。针对教育培训、健身美容等高风险领域,明确发卡企业资质门槛,督促企业完成备案公示,对未备案经营主体依法依规查处。建立预收资金专户监督管理机制,按行业分类设定资金存管比例,要求企业将部分预收资金存入指定监管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投资,从根本上防范商家卷款跑路。同时搭建智慧监管平台,通过大数据监测企业经营异常、预收资金异动等风险点,建立违规预警机制,对投诉高发企业重点监管,强化跨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虚假宣传、霸王条款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以刚性监管守护消费安全。
第一条 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第十三条 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异常提供;
近年来,全国每年发生交通事故超过20万起,造成重大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商业保险具有弥补损失、转移风险的作用。但保险公司若是认为发生了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拒赔情形,或没办法就事故损失情况与被保险人达成一致,可能拒绝承担理赔责任。这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即便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也不代表能顺利获赔,一旦遭遇拒赔,原本指望起到兜底功能的保险便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反而会让车主陷入维权烦恼。因此,了解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的范围、条件以及拒赔的法定情形,明晰自身在理赔中的权利与义务,才能在事故发生后最大限度避免合法权益受损,真正让商业保险成为交通事故后的坚实保障,切实发挥其转嫁风险、弥补损失的核心作用。
某物业管理公司在某财产保险公司处为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含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2024年10月6日17时25分,某物业管理公司的司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某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某物业管理公司的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某财产保险公司对某物业管理公司车辆的受损情况勘查后,认定损失数额22096元;某物业管理公司对某财产保险公司的定损数额不予认可,自行委托某评估公司对该车辆损失情况做评估,评估结论为77400元。某物业管理公司至法院起诉,要求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77400元、施救费1500元以及评估费2300元。某财产保险公司对某物业管理公司所述保险合同关系、事故发生过程、责任认定等均无意见,但认为某物业管理公司主张的车辆损失数额过高,牵引费数额没有充分证据证实。
经某财产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某评估公司对某物业管理公司车辆在涉案事故中的损失数额进行重新评估,评估结论为46600元,某财产保险公司为此支付评估费5000元。经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财产保险公司向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理赔款48000元。
1. 从消费者角度而言,要主动防范风险。购买车辆时确保知晓车辆基本保险知识,了解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的理赔范围。签订保险合同时,应仔细注意阅读保险条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案,并对车辆及周围环境进行拍摄取证,通过照片和视频客观反映事故发生地点、受损情况等;尽快与保险公司商定维修单位和定损时间,如对损失认定情况不能达成一致,可协商选择评估机构做评估;尽量选择4S店或者保险公司有合作伙伴关系的正规维修厂对受损车辆做维修,及时索要维修清单和修理费发票并提供给保险公司;若遭拒赔,要求保险公司书面说明拒赔理由,以便后续涉诉使用。
2. 从企业角度而言,要谨慎管理车辆。为名下车辆购置商业保险时,应与保险公司开展充分沟通,全面知悉保险合同约定内容,尤其要重点研读免责条款,对免赔率、除外责任、理赔限制等关键事项逐条确认、着重关注,杜绝模糊认知,要秉持诚信原则,将车辆真实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包括车辆使用性质、实际用途、是不是真的存在改装加装等易引发理赔争议的细节,避免因未如实告知导致后续拒赔。要及时办理车辆年审,加强驾驶员安全培训,避免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危险行为,勿将非营运车辆用于商业货运、网约车接单等营运用途。
3. 从保险公司角度而言,要依法积极理赔。保险公司要切实履行条款告知与解释义务,向投保方清晰说明交强险、商业险的理赔范围、赔付标准,针对免责条款、免赔率、除外责任等关键内容,需以醒目方式提示并口头明确解读;承保前需做好车辆信息核验,同时简化理赔流程、提高定损效率,定损时客观公正认定损失,减少与投保方的争议;理赔阶段及时响应报案需求,对符合理赔条件的案件加快赔付进度,若需拒赔则第一时间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详细载明拒赔依据及对应条款,保障投保方的知情权与后续维权权益。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